新亚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1:4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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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薪酬制度应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企业文化相
匹配,支持公司长期价值增长。
  (二)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业绩、个人履职绩效紧密挂钩,
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三)市场竞争力原则:参考行业市场薪酬水平,确保薪酬体系的对外竞争
力和对内的公平性。
  (四)合规透明原则:薪酬的确定、发放及调整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
要求,关键信息应予以充分披露。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薪酬方案,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
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方案,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并拟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策略、结构与标准。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标准与程序。
  (三)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据此提出薪酬建议。
  (四)负责本制度的执行、监督与修订工作。
  第六条   公司行政和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工作提供专业支持与数据服务,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核算与发放。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履行职务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独
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拟定方案,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三)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原则上由以
下部分组成:
定收入。
情况,经考核后确定。
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
           第四章 薪酬发放、调整与止付追索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岗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
放,绩效薪酬结合其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和考核周期发放,其中绩效薪酬占比
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依法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
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绩效核算津贴或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服务于公司经营战略,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外部环
境变化、考核评价结果及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提议对薪酬标准或方案
进行调整,并按程序报批:
  (一)公司经营状况与盈利状况;
  (二)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三)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
  (四)同行业薪酬水平变化。
  (五)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并严格执行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当发生以下情形时,公
司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扣减、取消或追回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发
放或尚未发放的绩效年薪及中长期激励收益:
  (一)公司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差错并因此进行会计追溯调整。
  (二)相关人员因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资
产损失或重大风险事件。
  (三)相关人员的个人行为存在重大过失、舞弊、欺诈或违反忠实义务,对
公司声誉或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相抵
触时,以新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自
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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