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提名委员会关于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对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泽萍女士具备《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担
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等条件要求。刘泽
萍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
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
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刘泽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
意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
于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签字页)
尤启冬
Ping Chen
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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