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博医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1: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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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维护公司治理稳定,切实保障股东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与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未连任、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除出现本制度第四条
      所列情形外,自董事会收到通知之日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
      效。
      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
      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
      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
      公司影响等情况。
第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聘的,自董事会决议
      通过之日自动离任。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
      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会可以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
      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
       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
       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
       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
       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
       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公司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
       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
       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
       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
       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
       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未连任的,不得利用原
       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
       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
       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
       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
       权费用等。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如适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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