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各位股东:
作为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谨慎、认真、勤勉、
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 2025 年度,本人全面关注公司利益,主动了解公司
生产经营情况,自觉加强学习调研,积极推动公司健康发展,确保充足的时间出席
公正、负责地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
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现将 2025 年度(或称“报告期”)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李良琛,男,1974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
至 2021 年 3 月,历任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21 年 6 月至
至 2025 年 8 月,任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25 年 8 月至今,任北
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珠海珠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
份有限公司、宁波伏尔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四川英发睿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未上市)独立董事。2022 年 5 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履职独立性情况说明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了独立性自查,确认已满足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
公司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对本
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保持了充分的独立性。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情况
业委员会、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为独立董事,我认真出席每次会议,依法
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能力,审慎审议各项议案,独立、
负责地发表审议意见。2025 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
本报告期应 本报告期 是否连续两次
独立董事 委托出席 缺席 出席股东
参加董事会 实际参加 未亲自参加
姓名 董事会次数 董事会次数 会次数
次数 董事会次数 董事会会议
李良琛 3 3 0 0 否 3
本人对公司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对公司任何事项
提出异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环境、市场形势,对公司的发展战略、
融资计划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划研究,并对公司发展战略及未来重点工作的实施提
出了合理化建议。
本人担任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战略委员会结合国内外经
济形势、市场动态和公司细分行业特点,对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进行了深入分
析,从战略角度对公司拟作出的重大决策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保证了公司发展
规划及战略决策的科学性,为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提供了战略层面的支持。
本人担任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主要审议了公
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公司
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聘任审计机构、公司及子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事项提出专
业意见和建议。
本人担任第五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内,提名与薪
酬考核委员会完成了公司 202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认及 2025 年度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审议工作;完成了公司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与审核工作,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为充分调
动公司管理人员、员工的积极性,不断探讨并完善了绩效考核体系,有利于进一步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促进
公司经营业绩平稳快速提升,确保公司长期发展目标顺利实现。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工作。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情况发生;未
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未
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
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讨论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
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需要提交董
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公正的判
断。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相关议案审议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
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并参与了公司分别于
年 9 月 12 日召开的 2025 年半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广
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现场调查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多次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并通过现
场会议、电话等形式与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
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了解动态情况,针对实
际运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 15 日。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忠
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核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并严格遵守内幕信息保密规定,
对不了解的内容及时向公司寻求解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本人认为公司准确披露
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展示了公司经营情况。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组织开展内
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中,本人审核了《2024 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情况。本人认为公司已建立
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
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也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实施情
况,客观地评价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聘任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鉴于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聘期已满,且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
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更好匹配公司后续发展需要,满足新阶段的审计需
求,参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
的规定,经公司综合评估及审慎研究后,拟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担任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该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补选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事项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补选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事项。
(五)2025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沟通了《关于公
司 2024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认及 2025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的议案》。
基于谨慎性原则,上述议案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回购股份事项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司部分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
该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已经公司于
(七)取消监事会并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关职权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为进一步提升公司
治理效能,精简管理流程,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
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取消监事会并
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
会职权。该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四、总体评价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精神,
以对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
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经营情况,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及经营管理层的沟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有效地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推进公司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独立董事:李良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