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隆股份: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1: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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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机制,保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
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被董事会聘任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
他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薪酬水平参照同行业上市公司薪酬标准与公司经营业
绩紧密挂钩。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岗位职责、经营风险、业绩贡献相匹
配。
  (三)坚持公平公正,标准公平、程序公开、分配公正。
  (四)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兼顾公司当期业绩与长远发展。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
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由股
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
织,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
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构成
  第八条 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预算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
额为基础,与公司效益指标挂钩,结合市场对标、公司效率指标、工资支付能力
等确定。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
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公司
董事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或经营管理职务的,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
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办法执行。按照相关规定
履行职责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
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年度薪酬包含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绩效年
薪占年度薪酬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
  (一)基本年薪: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
  (二)绩效年薪: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兑现。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中薪酬、津贴均为税前收入,公司代扣代缴由个人承担的
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等费用。
             第四章 薪酬和津贴的支付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津贴由公司按年发放。
     第十三条 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支付采用月
度和年度相结合的结算形式,基本年薪和部分预发绩效按月发放;另一部分绩效
年薪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考核评价完成后支付。
     第十四条 职工董事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
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应当对董事、高管除基本薪酬之外的绩效薪
酬、中长期激励收入采取停止支付、重新考核后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追回薪酬的措
施: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
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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