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资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1: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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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
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个人业绩相匹配,同时参照所在地区及行业同类岗位的整体薪酬水平合理确定。
履职能力及绩效考核结果紧密挂钩。
健发展的整体利益相一致。
钩,做到激励有效、约束到位。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
批准董事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授权,拟订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薪酬方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开展审查并组织年
度绩效考核;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与市场水平相适配,与公司经营业绩、
个人履职成效相挂钩,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相契合。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其担任的公司职务领取薪酬。
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60%。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取的报酬包括年度薪酬和其他奖励等。
  绩效薪酬应根据公司绩效评价标准、程序、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以年度
目标绩效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及考核目标相挂钩,年终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
委员会当年考核结果发放。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
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
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发放、调整及止付追索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
薪酬发放制度执行。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度计发,自其任职满一年后按年度一次性
发放;任职未满一年离任的,按照实际履职期限折算发放。
  第十条 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情况的不断变化而做
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薪酬调整的主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公司经营情况、公司
发展战略、组织结构调整及个人岗位变动等。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在公司
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追回相应超额发放部
分。
 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
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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