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塑科技: 佛塑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1:4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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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经 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续聘及改聘管理工作,保障财务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提高审计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
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
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
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参与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二)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所需的执业资格;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
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及具体要求
  第六条 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及改聘工作应当遵循以下
原则:
  (一)依法合规、程序规范;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三)质量优先、合理定价;
  (四)独立客观、防范风险。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及改
聘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
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
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
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财务资金中心、纪检审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
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选聘及改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二)相关资料准备、沟通及信息披露;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评价。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采用
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
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三家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
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
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公司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
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投标,并按竞争程序确定中标人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公司向三家及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会计师事务所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
定中标人的方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选聘等公开选聘方式的,
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
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
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
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
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
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
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
审计费用。
  第十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方式进行,每年度
由审计委员会提议,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续聘。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
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
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
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
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
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
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
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
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
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
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丨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丨
/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
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审计委员会组织制定选聘方案;
   (二)发布选聘公告或发出选聘邀请;
   (三)接收并审核参选资料;
  (四)组织综合评审、评分和论证;
  (五)形成选聘结果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四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八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八年的,
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
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
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十年。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
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
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
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
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
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
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
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
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改聘,是指公司在原会计师事务所
任期届满前,或者在续聘决策阶段,决定不再继续聘任原会计
师事务所,另行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审慎稳妥,理由充
分、程序合规,不得规避监管要求,不得损害审计独立性和审
计工作连续性。
  第二十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
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
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
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近 3 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
沟通情况、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
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
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
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
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
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五条 改聘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对改聘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形成专项
意见;
  (二)公司应当就改聘事项听取原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并形成书面记录;
  (三)改聘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依法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依法依规组织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第二十六条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
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
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
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
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承
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备案和报告;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
问题;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实施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
的,均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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