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相关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
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
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如有)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
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
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将上述资料提交业务部门负责人
或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按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妥善归
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登
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
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
或者不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
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
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