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路: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高管薪酬管理制度(暂行)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1: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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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
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
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效益与发展,根据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西藏天
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西藏建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
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章程规定的下列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
“高管”),适用本制度:
     (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总工程
师;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它人员。
     第三条 公司高管薪酬制度以企业效益和发展为出发点,
与市场发展相适应,根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业绩和成果,
个人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
核结果确定高管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四条 公司高管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匹配,
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
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目标相符;
     (四)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结果与过程相统一的原
则;
     (五)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
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对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以及确
定薪酬分配的权力部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制定、考核和管理,负责对公司薪酬制
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高管个人进
行评价或者讨论其薪酬时,兼任董事的高管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和发放
     第八条 公司高管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
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公司高管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
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
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公司高管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
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高管一定
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
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若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应当在高管薪酬审议各
环节特别说明高管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若公司
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高管平均绩
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高管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
由公司承担。公司高管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高管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等原因
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基本薪酬按月支付,绩效薪酬按绩效考核结
果发放,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高管绩效薪酬采取递延支
付机制。
  第十四条 高管人员的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
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项目,剩余部分发放
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
分。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
要。
     第十六条 公司高管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公司应当分析同行业的薪
资情况,与自身经营情况相结合,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
依据;
     (二)通胀水平,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
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即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及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职能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应当及时对高管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
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高管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
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
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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