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
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公
平、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公司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
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并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保
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
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
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充分提示可能出
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
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
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
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
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
句。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先于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
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
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人员或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
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六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
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
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
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 上述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
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
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如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
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
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业绩传闻,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上海证券交
易所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
间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三节 临时公告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
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披露要求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
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会审议
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等,公司应当在决议后
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
露。股东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四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同
时,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
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
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四十三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按照《董事会议事规
则》要求达到披露要求的,应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涉案金额达到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为有必要的,或者涉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以及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
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实施。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
织相关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二)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审计委员会报告的形
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时
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与本部门相关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会、董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
露管理部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或股东审阅;
(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需履行公司内部相应审
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示董
事长后予以签发。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
秘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青岛海容商
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进行豁免披露。
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
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青
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
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审计委员会报告外,公
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
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
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
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等其
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
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
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
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
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其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发生变化的;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
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
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披露
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指派专人负
责对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完成本制度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办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就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息披露人还
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协助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
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
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
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
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
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七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同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
信息。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地等同
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
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要求其立即
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
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有关当事人
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派的人员负责记录和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三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与下属子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的事项属于本制度第三十五条所规定重大事
项的适用范围,或该事项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 债券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产生较大
影响,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进行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下属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下属子公
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章 信息的保密措施与责任追究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负责人以
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上述人员应当对其了
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
披露。
第七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时,应按照规定与特定对象签署内幕
信息知情人承诺书并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以明确该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
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的保密义务,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
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
工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会、
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
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
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
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十二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
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披露: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本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二)重大事件:指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三)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偶发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
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
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公司接受的)
等的交易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
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第八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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