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
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本制度所称“信
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
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
露义务的主体。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
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
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披露制度
第六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或公司总经理确
定的人员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内部责任人(下称“内部责任人”)。公司在筹
划、发生《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所确立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下称“重
大事件”)时,内部责任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会同公司董事会秘书
确定该事件是否为“重大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
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进展时,内部责任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
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如果经确定为重大信息,则在重大信息披露前,可以采取如下保密
措施:
(一)尽量缩小信息知情者的范围;
(二)对该事件进行内部研究、文件流转时,应以代号等方式将事件的关键
内容予以屏蔽;
(三)对于可能使公司证券价格发生重大波动的敏感信息,尽量采取口头沟
通方式,避免在早期阶段以书面方式流转文件;
(四)如果涉及需聘请外部机构的,需在早期阶段对该事件的核心信息予以
保密,并尽快与该外部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对公司未公开的内幕信息,相关人员需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等相关制度。
第八条 内部责任人应掌握重大事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时间。原则上应于
发生或有可能发生该重大事件时及时报告。但是在初期的市场调研阶段,并采取
限制知情人范围措施予以保密的,可以待该事件经确定基本具备可行性的情况下
予以报告。
第九条 公司的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对外报出的各种文件(如向有关
政府部门递交文件、对外投标的文件等)在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
司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在报纸、刊物上发表文章的,需事先与董事会秘书沟通,
并获得其认可。
第十条 公司应该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相
关财务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透露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按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
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须符合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
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
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
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公开披露。年度报告须在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中期报告须在每个会计年
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季度报告须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第一季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或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与要
求披露临时报告,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上述所称
重大事件(是指为供公司上市地监管部门、公司股东、公司证券的其他持有人及
公众人士评估公司的状况所需要的;或避免公司证券的买卖出现虚假市场的所需
要的;或可合理预期会重大影响公司证券的买卖及价格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事项: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 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
产生的影响。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
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发生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其中定期报告的草案应由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
及其它临时公告。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并
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五条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露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第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
即公告。
第二十六条 在遵循本制度所确立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披露制度的基础上,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各项经营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对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
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处理。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需求或董事会的要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各
项经营情况和重大事件进展信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予以书面记录并提交董
事会秘书保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对外信息沟通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及要求根据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
则》确定。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确授权
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可以包括发布公告、现场
会议、答复电话咨询、答复网络咨询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
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
下简称“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事宜。董事会秘书可以
邀请公司相关人员参加沟通,也可委托相关人员予以接待。直接沟通前,董事会
秘书或受其委托接待的人员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
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沟通结束后,董事会秘书或受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将会谈过程或调研过程形成
书面记录。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任何人员拟接受特定对象采访或调研,均需获得董事会秘
书的同意,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
将相关人员亲笔签字的书面记录报送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或调研、沟通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
推广等活动时,公司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
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
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
象。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
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
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
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其他
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或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向其提供未
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
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
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露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
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
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与投资者沟通中,在符合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的前提下,可以就公司的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
营管理信息、企业文化建设以及公司可以披露的其他信息进行沟通。
第四十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
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公司应及时将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
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对外联
系渠道,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并通过有
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当公司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电子信箱地
址等对外联系渠道发生变更,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对于咨询电话、电子信箱的答复和反馈信息情况应及时记录,并依照相
关规定公开。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
采取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公司应
当至少在召开上述投资者交流活动前二个交易日发布活动的通知,包括日期及时
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
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
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
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地予以提供。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
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
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
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
回答。
第四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具备《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
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 违规
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
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为:
(一) 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有关制度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
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事项资料;
(二)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书面申请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
董事长审批;
(三) 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并签字确认后,
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四)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有关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
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
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子公司主要负
责人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
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子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上述业务的具体办理。
第六十三条 下属企业根据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
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下属企业认为报送
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事先通知并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追究(包括年报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四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各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相关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公司损失。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视情
节轻重,可以根据公司相关处罚制度给予批评、警告、留用察看、降职、免职、
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
分。
第六十五条 公司外部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
当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员(即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公司各
部门的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年报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员未勤勉尽职导致年报未能及时披露并且无
法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十七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员的责任承担方式为: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
绩效考核指标。
第六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应及时进行
补充和更正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补充、更
正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六十九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
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与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
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
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七十条 以上所称重大会计差错、重大遗漏、重大差异的标准由公司董事
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确定。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七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
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七十四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等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
负责管理。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
关文件和资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也应该妥善保管。
第七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借阅信
息披露文件的,须先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借阅
手续, 并需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其修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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