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利: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贤军)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1: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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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李贤军)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规定,认真行权,依法履职,做到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与左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监督公司规范化运作、维护股东整体利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行职责的基本
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李贤军,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5 年 9 月至 2000
年 8 月,任常州常立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会计、财务经理岗位;2000 年 9 月
至 2004 年 4 月,任常州浙纺进出口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岗位;2004 年 5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中粮包装投资有限公司及分管企业财务经理、财务高级经理、财务总
监助理岗位;2017 年 9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北京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常州分
所审计助理岗位;2019 年 1 月至 2024 年 6 月,任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
事务所执业律师岗位;2024 年 6 月至今,任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执
业律师岗位。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在履职过程中,本人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规范,从未泄露在公司获得的任何内幕信息,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本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2025 年,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
出任公司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
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保持充分的独立性。
  二、报告期内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与股东会情况
时现场出席了 9 次公司董事会,列席了 3 次股东会,没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
议的情况。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
持充分沟通,对公司重大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运作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及其
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产生的决议合法有效,本着审慎的态度,本
人对各次董事会提交的各项议案经过审议后均投赞成票,未出现提出反对、弃权
意见的情形。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与各专门委员
会的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遵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
作细则》,报告期内召集和主持了两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随时关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对其综合素质、任职资格等进行综合考评,认真审
议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的确定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情况等事项,切实维护股东利益。同时,积极与公司管理
层进行沟通,针对公司目前的薪酬体系现状,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和薪酬政策与方案发表自己的意见。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勤勉尽职地参与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就公
司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等事项仔细审阅。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审计委
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在审计机构进场前、
后加强了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督促其按计划进行审计工作。对审计机构出具的
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维护审计的独
立性。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提名委员会工作细
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本结构对董事会
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随时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
任职资格情况,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勤勉、公正、客观地履行了提名委员
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关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有关规定,
报告期内,共计召开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即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 年 6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及提
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
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
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可转换公
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关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依法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保
障本人充分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一般职权。在本人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了积极配合,不存在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的情
形,未发生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人未发生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形。
  (五)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及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所做的工作
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
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充分保持独立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通过参加股东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了沟
通交流。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各项规章制度,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
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
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和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六)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的情况
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 15 日。在日常工作中,本人除了参加专门委员会、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及股东会之外,还与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的联系,为公司的规范治理和良性发展献计献
策,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多次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和现场办公,主动
了解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运作、战略规划、内部控制的健全与执行情况、股东会
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本人还通过与管理
层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及进展情况,同时关注公司外部行业、
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
    (七)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督促加
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相关问
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报告期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露的合法性、关联交易对公司业务独立性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风险等维度,对
关于预计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重点关注和审议。关于预计公司
分的讨论与交流,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及董事会会议中对
该议案进行审议。
    除上述事项外,在报告期内,本人未发现公司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
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均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
项均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
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2025 年 5 月 15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在会前,独立董事评估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服务经验、
独立性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在聘任期内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按期按质完成审计工作,为公司出
具了真实、准确的审计报告,公正、客观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生
产经营情况。本人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未有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王世龙先生因个人工作安排,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辞任后王
世龙先生仍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议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选
举蒋国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公司董事的任免选举,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经认真核查,本人认为 2025 年度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公
平、合理,符合公司有关薪酬政策及考核标准,未有违反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情
况发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职责,持续关注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
为公司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挥好参与决策、咨询、监督作用,为公司治理优化、董事会建设和经营管理进步
作出应有贡献。
  特此报告,谢谢!
                            独立董事:李贤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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