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1: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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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包括内部
非独立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相符,与责任
承担大小相符;
  (二)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标准挂钩,与在岗
任职表现挂钩;
  (三)公平与合理兼顾原则,薪酬水平与外部薪酬水平同步,与
对公司的贡献同步;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薪酬总额与公司规模及盈利能力匹配,
薪酬变动与公司经营状况匹配。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
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应配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政策及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及方案
  第七条 董事薪酬结构
  (一)独立董事
  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
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
贴,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薪酬标准领取薪酬,
并根据其实际履职情况依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核。
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
激励收入组成。
  (一)基本薪酬:按照其在公司内部担任的职务,结合能力、岗
位职责,并参考市场薪资行情综合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业绩以及个人业绩贡献确定,占
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按照考核周
期及考核结果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针对高级
管理团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措
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上述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
依据。公司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
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当相应下降;未相应下降的,公
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
  第十条 公司业绩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
各环节特别说明薪酬与业绩联动情况。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 领取津贴的董事,其津贴按月定期发放。
  第十二条 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基本薪酬按月发
放,绩效薪酬经考核通过后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
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险、住房公
积金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和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服务于公司的经营战略,并根据公司经营
状况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持续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通过收集并分析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薪
酬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
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管理人员任免、岗位调整等;
  (六)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
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特定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当年薪酬或不予发放,或追回已发放薪酬的部分或全部: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其他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制定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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