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徐春作为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 2025 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勤勉、
独立的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了独
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本
人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拥有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
丰富的经验。本人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任职情况如下:
徐春,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3 年出生,大专学历,注册会计
师。1995 年 8 月至 2000 年 6 月担任新疆八一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会计;2000 年
年 12 月担任新疆宝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项目经理;2005 年 1 月至 2006 年 1 月担
任上海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6 年 2 月至 2010 年 3 月担任万隆亚
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分所项目经理;2010 年 4 月至 2011 年 6 月担任国富浩
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分所项目经理;2011 年 7 月至 2019 年 9 月担任瑞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项目经理、合伙人;2019 年 10 月至今担任大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自贸试验区分所合伙人;2023 年 9 月至今担任节卡
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经 2023 年 12 月 20 日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当选并担任公司
独立董事至今。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
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或 5%
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本人不曾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
的其他利益。因此,本人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
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在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积极出席公司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各
相关专门委员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诚信勤勉,忠实尽责。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事,本人任职期间出席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应出席董事会 亲自出席董事 委托出席董事 缺席董事会 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次数 会会议次数 会会议次数 会议次数 会议次数
项所作的陈述和报告以及公司股东就公司经营和管理发表的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均依法依规、独立审慎行使职权。本人认真审议每项
提交董事会决策的议案内容,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会议资料,充
分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和实务经验,重点关注公司生产经营以及成本控制,听取管理
层的汇报,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董事会作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分别为公司 202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确认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避免同业竞争措
施有效性以及关于延长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等
事项进行讨论并同意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 4 次、提名委员会会
议 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3 次。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充分
发挥会计专长的优势,勤勉尽责,与会计师保持良好的沟通,通过对各季度、年度
财务报表及其附注、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审核、募集资金使用以及审计机构的选
聘等重要事项的工作,对公司的内部监督以及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效率起到了积极作
用。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工作情况进行了客
观评价。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有效
地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本人认为
会所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故本人在参
加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时,对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董事相关职权,按时出席各项会议,主动获取决策所需材料,客观、公正、审慎地
发表意见,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1)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2)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未提议召开董事
会会议。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每季度结束后与内部审计机构就公司内部
审计状况、内部控制缺陷状况、重点关注领域及下个季度工作计划进行讨论。2025
年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
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本人仔细审阅了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就中报审阅工
作完成情况、审阅主要事项等进行了多次沟通,认真听取、审阅了会计师事务所对
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就审计的总体策略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在 2025 年度任职期内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通过参加股东大
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资料认真研读,并利用专
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意见时,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的影响,以切
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情况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的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通
过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会谈、微信、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
项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经营信息,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与公司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
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运用专业知识促进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公司管理层
非常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将公司相关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及时沟通汇报,
使本人能够及时获悉公司经营动态。针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管理层能够
及时落实改进,对本人提出的疑问能够及时解答,为本人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条
件和大力支持。本人报告期内现场工作时间符合相关要求。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相关内容已及时披露。本人认为,公司
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
影响。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
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在执行过程中未出现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外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情况。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审议上述议案,并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不适用。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编制
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
报告》及其摘要、《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
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
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
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性规则的要求,本人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核查。本人
认为公司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公司内部控制的预期目标
基本实现。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执行和监督
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聘任、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
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担任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执行相关审计业
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和执业资格,在以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
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与公司之间不具有关联关系,亦不具备其他利害关系,能够满足公司 2025 年度
审计机构工作要求。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不适用。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王钢因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满六年,根据《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其于 2025 年 10 月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辞任报告,辞
去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召开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姜开达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的公告》(公告编号:
除上述情况之外,报告期内,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本人认为公司制定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薪酬标准合理,有利于保证
管理层的稳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与发放符合《公司章程》及公
司薪酬与考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作为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认真审议文件并发
表了同意的意见。
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来源的议案》、2025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
格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
案》。本人认为,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
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在以上事项的
审议过程中,关联人员回避表决,决策流程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对董事会会议审议事项作出判断前,
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解调查,并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了表决权,切实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本人查阅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
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经营管理
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通过当面、电话、邮件等方式获悉公司各项重大
事项的进展情况,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建立及执行情况、规范
运作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积
极发挥独立作用,为推动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社会公
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应有的努力。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
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
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