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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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本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三名,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
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
本细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
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
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负责公司关联交易的控制和管理,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检查公司财务;
(八)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九)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一)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二)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同意,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按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审计委员会根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外部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
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报告;
(六)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七)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
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
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
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
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
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本委员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
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
责。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会议通知可
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
话通知,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
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
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
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位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
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属于董事会职责范围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
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 根据需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列席委员会会议,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委员会聘请的外部专家主要负责对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中涉
及的专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专业建议。
第三十四条 本委员会聘请的列席会议专家享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审计委员会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外部审计机构;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
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
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
专项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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