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
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六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百分之十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七条 公司应重视投资者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的利润分配一般原则为:
(一)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原则上公司一年分配一次利润,通常由年度股东会审议上一年度的利
润分配方案;
(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会批准,也可以进行中
期利润分配。
第八条 公司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
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九条 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听取独
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依据公司章程决策程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
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一)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制定以下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年度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良好、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
及股权结构合理且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第十一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提交股东
会进行表决。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第四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分
红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
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方能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董事会在决策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
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中期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红。
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
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
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公司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
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第五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
分配政策执行情况。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时,应对下列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
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
划和利润分配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第十九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修改,修订本规则,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