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钦: 海钦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4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1: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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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的管理,规范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流程,明确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义务人的责任,保障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件”是指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报告”是指当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
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向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公司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持续地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并保证
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报告义务人应当立即履
行内部报告义务:
  (一)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二)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
关重大行政处罚;
  (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五)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
下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重大交易;
  (三)日常交易;
  (四)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重大风险;
  (七)重大变化;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第七条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
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涉及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重大交易的,无论金额大小,报告
义务人均需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其余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
需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本制度第七条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
下类型的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需及时履行
报告义务: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十条 本制度第七条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
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涉及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或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
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
务人需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的交易;
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一条 本制度第七条所称“重大诉讼和仲裁”,是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
仲裁事项,包括: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公司发生上述重大诉讼和仲裁时,报告义务人需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未达到
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报告义务人也需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七条所称“重大风险”,即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报告
义务人需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 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七条所称“重大变化”,即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报告
义务人需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章程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
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九)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元;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七条所称“其他重大事项”,即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报告义务人需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因减少注册资本、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将股份用于转换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而进行的
回购;
  (二)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
  (三)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事项:
  (四)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体报
道、传闻;
  (五)以上未曾列出,但报告义务人判断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的,报告义务人应当立
即履行内部报告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第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现下列情形的,报告义务人应当立
即履行内部报告义务:
  (一)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持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件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的24小时
内,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
  (一)拟将重大事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报告义务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采用邮件、电话、传真、即时通讯软件等形式报告
重大信息及与重大事件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收到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后,董事会秘书和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该重大信息是否需要履行相应审议程序或信息
披露义务作出判断。
  经判断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
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
的披露工作;需要履行相应审议程序的,董事会秘书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会
议,董事会秘书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并组织会议决议等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报送与重大事件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相关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原因、事件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二)相关各方的基本情况;
  (三)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四)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件的审批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
公司或参股公司收集重大事件相关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重大信
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并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分
支机构、该子公司内部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
关业务的人员为联络人,负责该部门、该分支机构、该子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与报告。重大信息的报告及与重大事件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相关材料需由前述
第一责任人确认。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
还应督促其他报告义务人履行内部报告义务。
  第二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要求履行内部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
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
给予该责任人通报批评、降职降薪、解职开除等处分。
  前款规定的未按本制度要求履行内部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未及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与重大事件有关
的书面文件或相关材料;
  (二)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重大信息或提供与重大事件有关的书面文件
或相关材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三)拒绝回复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对重大事件相关信息的问询;
  (四)公司认定的其他未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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