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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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与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运营稳定,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
第二章 离职程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
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应在辞
任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如因董事的辞
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产生之日。
第五条 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
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可解除其董事职务,其解聘由股东会作
出决议之日起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第六条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认新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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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
交书面报告,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八条 出现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应当免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情形时,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及时公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辞职原因、辞职时间及对公司的影响等情况。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未完成
工作事项等。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履行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尚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 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公司
应及时披露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履行情况,确保股东及投
资者的知情权。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反承诺情形,公司应详细说明
相关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
律纠纷、业务遗留问题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
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责任义务。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
经营,或者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 2 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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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如后续发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公司仍有权
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任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尚未履行完毕
的承诺,不因离职而变更或者豁免。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任期尚未届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给公司
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违反义务、
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份等情形,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主张损害赔偿。
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 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
则以 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定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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