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6 年 4 月)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
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
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
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
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
并接受深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
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
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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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统称
“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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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
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
审批表》,并将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
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
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
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与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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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问责条款
第十七条 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
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
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
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规定及《公司章程》
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