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决策与管
理,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
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下款规定
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
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
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
理财等。
第四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
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
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五条 公司建立有效的对外投资控制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
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抗风险能
力。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
项,应当由该子公司经办部门向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由公司相关决策机构
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实施。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
序通过,重大对外投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
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
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七)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
(八)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条 未达到本制度第八条所述标准的投资事项,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
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
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应指定职能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
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
等做出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
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并经评估人员签字后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评估报告(如有)等相
关资料,形成对外投资报告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股东
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
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
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及偿债能力,
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
资时间(或资金到位时间)、金额、出资方式(或资金使用项目)及责任人员等内
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审议通过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
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
合同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
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
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方可对外出资。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
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
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
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议、合
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 对外投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回、
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经过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转让对外投资价格应由公司职能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
构进行评估后确定合理的转让价格,并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企业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的法
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被
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抽
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各项
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
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
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各项融资、使用、归还资金的工作程序,严格履行
各类合同条款,维护投资者的各项权益。
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该投资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
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负责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或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
或问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总经理。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
纠正和完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少于”、“低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