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先导: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1: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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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行为,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确保公司资产
  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
  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
  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
  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
  公司。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未经
  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公司
  可以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原则上不从事以投机
  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开展期货交易业务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
  机构依法批准组织开展期货交易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以下统称期货交易所),采用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禁止在
  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可以采用协议交易或者国务
  院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
第八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
  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
  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
  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
  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
  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
  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九条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
  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
  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
  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
  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
  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
  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第十条   公司应当以其自身名义设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公
  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应为公司自有资金。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
 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总额度须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额
  度内执行。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
  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
  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第十六条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
  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
  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
  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
  的计划举措。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
  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
  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
  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九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
  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
  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
  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
  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
  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
  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
  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四章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合理配备投资决策、
  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
  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
  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
  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
  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
  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
  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
  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
  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
  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
  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所签署的期货和衍生品
  合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 涉及以下紧急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
 (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所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损失;
 (二)存在违规操作;
 (三)交易浮亏触及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未采取措施或违规追加保证金;
 (四)发生异常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被强制平仓、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发生重大法
 律纠纷等。
第二十七条 当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出现第二十六条涉及的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汇报,由财务负责人(首席财务官)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并上报公司总经理,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公司管理层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
  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由总经理判断后下达操
  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
  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
  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
  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由财务部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按照公司
  审批流程提交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决定提交董事会。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财务部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市场行情分析、业
 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交易操作、对每笔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进行登记,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及时评估已
 投资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包括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交易盈亏状
 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等。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审核,评估法
 律风险。
 (三)财务部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账务核算工作,并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资
 金管理、调拨事宜。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完成必要的信息披露。
 (五)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
 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五)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人员均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和责任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目的和必要性;
 (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的交易品种、规模、期限、资金来源、交易方式;
 (三)拟开展的业务授权范围;
 (四)交易风险分析及风险监控措施;
 (五)应急处置预案,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
 (或者亏损预警线),以及止损处理业务流程等。
第三十二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开展,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执行,财务
  部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和报告,针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
  大突发事件,严格按照可行性分析报告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执行止损处
  理业务流程。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
  查。必要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
  本公司的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有关
  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妥善保存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
  的所有交易记录和文件、账目、原始凭证等资料。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经办人员应及时取得相应的凭证或其它有效证
  据,并提交财务部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
  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
  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披露,真实、公允
  地反应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或者疏于管
  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
  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有
  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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