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京源环
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
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
告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将相关事项告知董事会秘书,并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
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内部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事项的知情人员;
(七)如果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
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项,是公司重
大事项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第
一责任人。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
况,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
事项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重大事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重大事项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
第八条 公司的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对外报出的各种文件(如向有关
政府部门递交文件、对外投标的文件等)在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
司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在报纸、刊物上发表文章的,需事先与董事会秘书沟通。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
重大风险、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二)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上述交易不包括签订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许可
使用协议。
涉及的以上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如发生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上述
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2)。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适
用上述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2)。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
事项外,进行上述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已按照上述重大交易事项
报告标准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上述第(二)项“重大交易事项”规定的交易
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与关联人发生的以上交易,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四)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
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上述事项 7-21 涉及具体金额的,报告义务人应当比照适用本条第(二)项
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五)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六)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 亿元;
(2)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公司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公司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以及质押股份被
强制平仓或平仓风险解除的;
(4)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份的。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
市值 1%以上;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1)公司、相关方应当履行承诺,但未能履行承诺的;
(2)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募集资金投向等发生变更;
(3)出现需要公司进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情形,以及利润
与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出现较大差异;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相关股东增减持前后需要
向公司履行报备等手续或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相关股东出现违规增减持
公司股票情形的;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提议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收购、债
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
(7)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8)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9)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11)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3)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14)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15)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
所述重大事项的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有
关情况,并于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以电子版或纸质版形式直
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根据公司董事会秘书意见,如需补充相关材料,应于当日或次日上午完成补
充材料的报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重大事项向董事会进行汇报,并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
的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承诺、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报告、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之前,应将该事项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
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及其他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
人员及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报告义务人
和第一责任人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罚款、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
分,并且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知悉重大事项的当日。本制度所
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披露时点的 2 个交
易日内。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