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资助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江苏
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提供资助
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承担费用、无偿提供资产使
用权、支付预付款比例显著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也纳入本制度范畴。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本制度执行:
(一)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中不包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二)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财务资助,且相关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均不
包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无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
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
金等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充分保障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先经公司财务部开展风险调查和收益风
险分析,经内部审计部审核后,再按权限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需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结合财务部前期风险调查结果
全面评估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等,重点关注该事项的风险与公允性,以及被资助对象的
偿债能力,并形成明确判断。若公司存在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则需对财务
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潜在风险等发表专业意
见。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同时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财务资助事项时,除
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该事项时需回避表决。
第十条 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其他股东原则上
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若其他股东未能按要求提供,公司需要
求其说明原因,同时公司应阐明自身利益未受损害的理由,以及是否已要求该股
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财务资助事宜,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最近十二个月内公
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需累计计算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已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与被资助对象等相关方签署正式协议,
明确约定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违约责任等核心内
容。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市场利率确定,且不得低
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但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且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控
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可根据子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收取资金使用费。
第十四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公司应承诺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也不向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并就此进行专项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
供财务资助,应视为新的财务资助行为,需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
关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财务资助事项时,需充分说明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如被资助对象或第三方是否提供担保。若存在第三方担保,需详细披露第三方基
本情况及担保履约能力。
第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及
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未按约定在资助期限到期后及时还款;
(二)被资助对象或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
困难、破产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形;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前,公司财务部牵头负责对被资助对象开展风
险调查,内部审计部对财务部的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二十一条 财务资助事项经规定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证券部负责具体
的信息披露工作,财务部等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办理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的相关手续,并负责后续对被资助对象的跟踪与监督,密切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变更及商业信誉变动等情况,
主动防范风险。
第二十三条 一旦出现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财务部需及时制定补救
措施,并第一时间上报董事会,公司应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披
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全程监督检
查。
第二十五条 若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
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其相应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