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年报信息
披露行为,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透明度,强
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防范信息披露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
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所有责任主体,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参与年报编制、审核、披露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事实为依据,准确界定责任主体和责任程度;
(二)有错必究、过责相当:对存在过错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处
罚力度与过错情节、造成的影响相匹配;
(三)权责对等、惩防结合:明确各主体的信息披露职责,通过责任追究强
化合规意识,防范同类差错再次发生。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年报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责
任追究方案及处理决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年报信息披露差错进行调查核实,提
出初步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协调责任追
究的具体执行工作,证券部予以配合。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
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
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
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公
司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
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
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后,提交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般规定》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及《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
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
形;
大遗漏的情形。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或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的格
式要求,遗漏相关重要内容的;
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
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
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
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
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
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
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
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
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决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及自律规则,导致年报信息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未及时披露的;
(二)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
规则》等内部制度,未履行年报编制、审议、披露的法定或约定义务的;
(三)未按年报编制规程及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数据、经营信
息等资料,或提供资料存在重大差错、隐瞒重要事实的;
(四)在年报审议过程中,未认真审阅年报内容,未发现或未纠正明显差错,
导致错误信息披露的;
(五)年报披露前泄露未公开信息,或利用差错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年报信息披露出现差错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拖延整改,或隐瞒
差错情况、阻碍调查的;
(七)未配合审计委员会、外部审计机构的核查、审计工作,导致差错未能
及时发现的;
(八)其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差错的情形。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责任外,董事长、高级管理人
员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
长、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信息报送部门(或子公司)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的,信息报送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证券部应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责任追究:
(一)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实,或明知信息存在差错而不予纠正
的;
(二)差错情节恶劣、影响重大,导致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投资者重大损失
或严重损害公司声誉的;
(三)拒绝、干扰或阻挠责任追究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调查人员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差错,经提醒后仍未改进的;
(五)违规泄露年报未公开信息,或利用差错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的;
(六)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一)差错发生后,主动发现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或
及时挽回全部、大部分损失的;
(二)差错系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方提供虚假资料等非主观因素造
成,且已尽到合理审慎义务的;
(三)在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如实陈述相关情况,积极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监管部门报告差错情况,主动承担
责任的;
(五)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根据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监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
法律责任。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公司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不替代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
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四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
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
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 “重大损失”“不良影响” 的认定,参照监管部
门相关标准及公司实际情况,由董事会结合差错的性质、涉及金额、影响范围等
综合判断。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