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暂
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遵循 “依法合规、审慎严谨、防范风险”
原则,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程序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 “商业秘密”,是指国家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 “国家秘密”,是指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
益或误导投资者,可暂不披露。该类信息最迟应在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
最终协议或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泄
露的,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生产工艺等,披露后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或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公司及他人利益的;
(三)其他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拟披露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因披露可
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依法豁免披露。
第九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三章 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申请与审核流程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需申请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应提交书面
申请文件及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证券部。申请文件应载明暂缓或豁免的事项内容、
原因、依据、期限(如适用)、知情人名单等信息,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证券部收到申请后,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形成初步意
见后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涉及重大事项的,需
经审计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后再报董事长审批。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
露条件,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相关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所有知情人须签署《保密承诺函》,完成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证券部妥善归档并保管相关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登记
事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临时报告、暂缓定期报告部分内容
等;
(二)所涉信息披露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信息类型,包括重大交易、关联交易、核心技术信息、客户、供应商
信息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及审批意见;
(五)暂缓或豁免的原因、依据及期限;
(六)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书面保密承诺。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申请部门应持续跟踪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时向证券部
通报相关情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核实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已消除;
(二)相关信息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在披露相关信息时,一并
说明此前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由、内部审批流程等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
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信息披露义务
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
本制度的行为,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
良影响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
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