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创草坪: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1: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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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
理,规范子公司在投资、资产抵押、担保、重大决策等方面的行为,对公司资源、资产
投资等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提高公司的投资收益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能实质控制的公司,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
              第二章 治理结构和决策管理
  第三条 子公司依据《公司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各层面的职权。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的股权比例行使对子公司的投资、担保、重组、经营者选
派、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管理决策的权利;并对子公司负有指导、监督和相关协调服务
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规
范运作。
  第六条 子公司应合法有效地管理和经营法人财产,完成经营任务。子公司接受公司
的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质疑,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对资产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
项按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向公
司董事会备案。
  第八条 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投资负有直
接管理责任,涉及子公司经营出现异常情况和上述第七条所列事项时,应及时、主动向
公司报告。
  第九条 子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每季必须向公司报告企业的经营情况。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条 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相关协议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财务负责
人、部门经理等。
  第十一条 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各子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具
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税收政策,建立健
全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确保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准确、有效、合法,真实记录和全面反
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现金流量,为企业经营提供财务收支的计划、预算、控
制、核算和分析。
  第十三条 子公司须建立完整的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确保不相容岗位的分离;子
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委派,并接受本单位领导和公司财务部的双重考核。
  第十四条 除法定会计账册、账户外,子公司不得另立会计账册、账户,不得将子
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五条 子公司未经股东会(或股东)批准,不得对外出借资金、资产和进行任
何形式的担保、抵押、质押。子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须事先报公司财务部审批。
  第十六条 子公司不得擅自向社会和本企业职工集资。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制定财务
会计制度,并据此确定其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会
计变更等。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
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相关制度,并据此管理其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办法、计提
范围、分类折旧率规定制定相关制度,并据此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并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参照公司的标准和财务制度规定,制订福利费、通讯费、业务
招待费、差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的标准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建立成本控制体系,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控制成本、费用,
建立和完善定额管理、计量验收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建立存货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物资清查盘
点,每年年底必须对全部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确保账账、账物、账卡三相符。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建立资金、费用支出审批制度,严格按审批程序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在
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审计机构
的审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
适用于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审计部负责执行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
行情况;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
况。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在接到公司审计通知后应及时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与配合,
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必须全力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
和阻挠。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六章 经营责任考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年度经营目标责任考核。公司对子公司下达年度
经营目标责任和考核办法。
  第三十条 子公司经营者年度收入与其经营业绩和经营责任挂钩考核。
               第七章 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应及时提供所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本
制度第二章第七条所列事项)的或公司要求的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擅
自披露未经许可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为完整反映公司情况,子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司职能
部门提供报表。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章第七条所列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应当事先
报告公司,并在批准实施后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发生按规定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并提供相关资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批准和授权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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