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控股子公司开展
委托理财业务前,须向公司财务部提交申请,经公司按本制度规定审批通过后,
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 “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利
用闲置自有资金或闲置募集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合法金
融机构进行短期投资理财,以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履行必要的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投资产品,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三)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
营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暂时闲置的
募集资金按照相关规则的要求,可进行现金管理。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审批权限及标准如下: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
超过 3000 万元,由总裁审批;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低于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提交董事会审批;
(三)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委托理财相关指标计算遵循以下规则:
(一)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委托理财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额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
批权限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已按本制度履行审议程序的交易,不再纳入后续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因交易频次、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单独审议程
序的,公司可对未来 12 个月内的委托理财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
按预计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得超
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得超过批准额度。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规定: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或公司与关联法人
(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的交易,由总裁审批;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30 万元以上的,或公司与关联法
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由董事会审批;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上交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委托理财决策程序:
(一)办理委托理财业务时,由公司财务部按权限将委托理财单项方案及可
行性分析等报公司财务负责人、总裁进行审批;
(二)财务部统筹资金情况,汇总公司年度委托理财方案,包括理财资金限
额、购买理财产品的类别、期限以及委托理财授权范围等,此方案根据审批权限
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筛选投资对象。严格遵循审慎原则,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
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二)负责投资前的评估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
等情况,对委托理财业务的资金来源、投资品种、投资规模、投资期限、预期收
益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三)负责提出和上报委托理财业务方案。汇总委托理财业务的评估论证情
况以及建议,拟订委托理财产品配置策略及方案选择,上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及相
关领导审批;
(四)负责实施经批准的委托理财业务方案。协助公司经营管理层与受托方
签订书面或电子协议、合同等文件,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
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并根据相关文件,办理开设和管理委托理财相关账
户、资金调入调出、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等有关事宜。委托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
应及时将相关实施情况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
(五)负责投资期间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建立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台账,
持续跟踪和分析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安全状况等,密切关注交
易对方的重大动向,如发现或判断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及相关
领导汇报,必要时由公司董事长向董事会汇报;
(六)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负责及时将委托理财
合同或协议、产品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七)负责根据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确保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进行正确的日常会计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
效证据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风险控制及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
(一) 公司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投资产品购买,明确投资
产品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二) 公司已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相关的内控制度,公司财务部将严格按照
内控制度进行现金管理的审批和执行,及时分析和跟踪投资产品投向及进展情况,
加强风险控制,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
况、台账记录、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检查监
督,必要时可聘请独立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发现违规操作或重大风险隐
患的,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督促相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开展委
托理财业务,或因工作失职、违规操作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达到以下披露标准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公告内容至少包括:
(一)委托理财基本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资金来源、投资
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审议程序;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现金流的影响;
(四)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五)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委托理财业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
况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或到期无法收回资
金;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