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创草坪: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1: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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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下称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 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
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
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
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
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实
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
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使用: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
务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经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股东会。
  第十条    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按月编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
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
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长
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工作小组。董事长为组长,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部
门负责人为组员,该小组是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领导小组负责拟定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董事会
批准,指导和检查经理层建立的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
重大措施,并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及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
和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对与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
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
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
对该表决事项进行回避。
  第十六条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
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
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财务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
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
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
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和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报送的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签字确认。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
以罢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
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
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中凡涉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信息披露、公告等
内容的,均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方得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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