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和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
公众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
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未来三年经营发展实际需
要、业务发展目标、未来盈利模式、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需
求等情况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股东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
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
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他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1)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②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④公司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原则上公司每年实施一次利润分配,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
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
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用,以确保利润
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
况提出、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方
案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
董事的意见。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公司因前述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公司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
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就不进
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至少每 3 年重新审阅一次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会的重要决策事项,不得
随意调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公司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
和说明原因,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会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
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
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充分维护等。对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
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四、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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