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 年度)
为保障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向
股东提供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收益的最大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
利润分配的政策,公司董事会制订《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 年度)》
(以下简称“本规划”或“《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
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的
基础上,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
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股利,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的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
经营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并保持现
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三)现金分红条件
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购买资产、
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如果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
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确因特
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作特别说明。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和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
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
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必要时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董事会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第(三)款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至少现金分红一次。在有
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度)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经营状
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
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度)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度)内,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在满
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至少现金分红一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如果未来三年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
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
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
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但公司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以下原则:即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度
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
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
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
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在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应当进行利润
分配。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其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在实施现金分
配股利时,可以同时派发股票股利。如果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当在分配方案中
对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进行真实、合理的分析。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
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
资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还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股东会
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远程视频会议或其他
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
本规划的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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