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划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
分配及现金分红有关事项,进一步细化《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积极回报股东,引导股东
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的
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时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
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银行信贷
及其他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
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独立
董事的意见,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法,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股
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特殊情况是指: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
成重大影响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状况,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
司股本规模合理,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
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实施程序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在
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具体确定现金分红或股票股利分配的时机、条件
和比例。
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进行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投票或征集投票权的方式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可
以采用网络投票或征集投票权的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的 2 个月内,董事会必须实施利润分配方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制定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
准。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划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