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
细则》等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及周边地区薪
酬水平,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提议,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
一、本议案适用对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议案适用期限
三、薪酬标准
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具体经营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其所在岗位的薪酬
标准领取薪酬,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外部非独立董事,公司
不发放薪酬及董事津贴。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薪酬为人民币8.6万元/年(税前)的固定薪酬制,薪酬每年
一次性发放。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
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
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管理体系,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年终根据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考核结果发放。
四、其他规定
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发
放给个人;
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计划等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相关权益;
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4)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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