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和要求,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2025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
情况进行汇报,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5 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华所成立于 2012 年 2 月 9 日(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
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为杨晨辉先生。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共有合伙人 150 人,注
册会计师人数 887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404 人。
证券业务收入 8.05 亿元。2024 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 112 家,2024 年度上市
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1.25 亿元,审计的行业有: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
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
业。与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3 家。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构的议案》,继续聘请大华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经评估,董事会认为,
大华所作为本公司 2024 年度的审计机构,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能够独立、客
观、公正地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出良好的职业
操守和专业能力。
二、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
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对大华所进行了审查,认为大华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提供审
计服务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在为公司提供 2024 年度审
计服务过程中,年审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业,重视了解公司经营
情况,了解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
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较
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因此,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同意继续聘请大华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及内控
审计等服务,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在本年度审计过程中,大华所制定了详细的审计计划与时间安排。公司审计
委员会成员、内审部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进行审
计工作现场沟通,就公司 2025 年度审计计划的开展及审计项目组前往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现场审计等相关事项安排进行了沟通。审计完成阶段,大华所与审计委
员会成员、内审部负责人就本次审计的独立性、重点审计领域、函证情况、关键
审计事项、初步审计结果进行了沟通交流。2026 年 4 月,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议案,
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
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
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