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
细则》等相关规定,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在 2025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
序伦博士于 1927 年在上海创建,1986 年复办,2010 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
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 BDO 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
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 H 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
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 2025 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 300 名、注册会计师 2,523 名、从业人员
总数 9,933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802 名。
立信 2025 年业务收入(未经审计)50.00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36.72 亿
元,证券业务收入 15.05 亿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66 家。
截至 2025 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1.71 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
赔偿限额为 10.50 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诉讼
起诉
被诉(被 诉讼(仲 (仲 诉讼(仲裁)
(仲
仲裁)人 裁)事件 裁)金 结果
裁)人
额
部分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金亚
科技、立信所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有权人民法院作
尚余
金 亚 科 出的生效判决,金亚科技对投资者损失的 12.29%
投 资 2014 年
技、周旭 500
者 报 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立信所承担连带责任。立信投
辉、立信
万元
保的职业保险足以覆盖赔偿金额,目前生效判决均
已履行。
部分投资者以保千里 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以及临
时公告存在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对保千里、立信、银
信评估、东北证券提起民事诉讼。立信未受到行政
保千里、 2015 年 处罚,但有权人民法院判令立信对保千里在 2016
东 北 证 重 组 、 1,096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9 日期间因虚假陈
投 资
券、银信 2015 年
者 万元 述行为对保千里所负债务的 15%部分承担补充赔
评估、立 报、2016
信等 年报 偿责任。目前胜诉投资者对立信申请执行,法院受
理后从事务所账户中扣划执行款项。立信账户中资
金足以支付投资者的执行款项,并且立信购买了足
额的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足以有效化解执
业诉讼风险,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均能有效执行。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 7 次、监督管理措施 42
次、自律监管措施 6 次和纪律处分 3 次,涉及从业人员 151 名。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
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及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
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
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审议程序合法
合规。
二、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
范,结合公司 2025 年年报工作要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
告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了
专项报告。
经审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
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立信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
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有效地提
升了工作的准确性。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业务资质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
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
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和连续性,2025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
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件形式收到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审计计划,内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
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关注的风险领域和事项、审计团队
及现场时间安排等事项。
讯形式召开,听取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 2025 年度审计报告的汇报。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及
《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
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
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
遵循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效性进行
评价,勤勉尽责,出具的报告真实、准确、及时,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
责。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