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蕊斯: 未来三年(2026-2028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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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
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
极回报投资者,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等法律法规和《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
回报等因素,制定《未来三年(2026-2028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
称“本规划”)。
 一、制定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本规划是
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
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
所处阶段、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
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健全公司利润分配的制度化建设,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
资者的回报,保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
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
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以现金方式
分配利润。
  (二) 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一般情况下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满足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三)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在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不满足上述现
金分红条件之一时,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利润,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规划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若公司快速成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在
确保上述现金利润足额分配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在具体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通
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独立
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
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
红政策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后,交由股东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
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表决通过。股东会对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且关于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在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
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
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下一
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审议制定或者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制定或者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时,须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
关股东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回
报规划的制定或者修改提供便利。
  五、解释及生效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应及时修订本规划。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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