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85 证券简称:康希诺 公告编号:2026-018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
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 2026 年度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拟对《康希诺生物
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有关《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详见附件。除所述
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包括对条款
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此外,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
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
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可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同时,根
据该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 2026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并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及制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披露。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向工商登记机关
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本次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董事会
附件: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十八条 第五款 在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 第七十八条 第五款 在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公
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要求的前提下,公司董 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要求的前提下,公司董事
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委托其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利。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权利应当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须的具体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权利投票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条件
外,公司及公司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第四款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第八十条 第四款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若
若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例在 30%及以上时,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 30%及以上时的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的,
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若不存在公司单一股 或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时,应当采用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 累积投票制。若不存在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的情况,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情况,根据《公司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
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公司董事会知悉
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新增 第九十五条 第五款 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其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应当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充分说明原因、防范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
措施、对公司的影响等,并予以披露。公司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审议。
第一百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 第一百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
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 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
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离职时尚未履
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
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规定、本章程及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事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相
项。 关规定、本章程及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原第一百二十条 第三款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议的通知方式可选择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所列方 方式可选择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所列方式发出;通
修订前 修订后
式发出;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5 日以前。 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5 日以前。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
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时,若全体董事同意豁免通知时
限的,将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未根据上述通知
时限进行通知,但全体董事出席并进行表决的,视为
全体董事同意豁免通知时限。
新增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三款 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
事项时,应当充分收集信息,谨慎判断所议事项是否
涉及自身利益、是否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材料是否
充足、表决程序是否合法等。
新增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三款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未提出辞职
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
按规定解除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