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 2025 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则》
规范运作》等要求,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收到公司独立董事提交的独立性自查报告,
董事会对现任独立董事余明桂、胡芹、宋德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
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现任独立董事余明桂、胡芹、宋德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
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
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
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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