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4 证券简称:金瑞矿业 公告编号:临 2026-023 号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
《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国家电投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双方就存款、
信贷、结算以及在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开展业务合作,协议有效期三年。
? 交易限额
每日最高存款余额 6 亿元
每日最高贷款余额 6 亿元
协议有效期 3 年(包括首尾两天)
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低于财务
存款利率范围 公司公布的挂牌利率和公司及成员公司存放在国内
商业银行的同类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
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高于公司
贷款利率范围 在其它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信
贷利率及费率最高水平。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更好地满
足经营发展和业务需要,公司拟在不影响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与财务
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三年。在协议有效期内,财务公司将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信贷、结算以及在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公
司在财务公司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 6 亿元人民币,日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 6
亿元人民币。
因公司与财务公司均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的规定,本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交易方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名称 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922079532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8 号楼金贸大厦 3 单元 19-21 层
法定代表人 尹国平
注册资本 75 亿元
成立时间 1992 年 9 月 2 日
经营集团成员单位的下列人民币金融业务及外汇金融业务;
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办理成员单位票据
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
经营范围 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
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办理成
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
投资;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与上市公司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具体关系:公司与财务公
(财务)公司与 司均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
上市公司关系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
财务公司实际控制人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关联方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截至最近一年 截至最近一期
资产总额 9,829,147.39 10,242,591.72
负债总额 8,191,143.62 8,575,803.47
净资产 1,638,003.77 1,666,788.25
最近一年年度 最近一期
营业收入 184,313.65 40,137.19
净利润 96,237.31 28,559.61
三、原协议执行情况
√首次签订 ?非首次签订
四、《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一)协议主体
甲方: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服务内容、定价原则及金额上限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
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在满足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
不低于乙方公布的挂牌利率和甲方及其成员公司存放在国内商业银行的同类同
期同档次存款利率。
(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日最高存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陆
亿元。
(1)乙方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总局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及票据贴现等信
贷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以及其他类
型的金融服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等信贷业务的信贷利率及
费率,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高于甲方在其它国
内主要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最高水平。
(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信贷业务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陆亿元。
(4)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依据金融监管合规要求,履行独立决策
审批程序后另行签署协议并执行。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
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收取的费用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
(1)乙方可在经营范围内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
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于
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三)双方的承诺
(1)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合法、完
整的资料和证明;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
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若甲方未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而
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发生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
须于变化发生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与乙方进行通报和交流。
(3)若甲方未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而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1)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已依法获得批准,并严格执行相关金融
法规的规定。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定的要求;
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
等重大事项;
事项;
(四)协议的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包括首尾两
天)。
(五)争议解决
凡因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
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
行仲裁,仲裁的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遵循平等、自愿、互惠的原则,协议条款公允
合理,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
地满足经营发展和业务需要。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不存在利益转移及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六、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关
于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能够充分利用其金融平台优势,进一步
强化公司资金管理,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效益,更好地满足自身经营发展所
需。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一致同意该事项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关于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认为:公司此次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的规定,有利于增强资金弹性,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和
融资方式。双方经协商签署《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产
生不利影响,亦不会损害公司的独立性。一致同意该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任小坤、康
炜、郑永龙、甘晨霞对上述议案按规定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关联股东对本议案需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