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炬网络: 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0: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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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398     证券简称:新炬网络         公告编号:2026-006
        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
颁布的新准则及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对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发布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明确规
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
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通常表明企业具有收到合
同标的后在短期内将其再次出售以从短期波动中获取利润的惯例,企业应当将其签
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
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的,不应确认
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根据《关于严
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 2025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33 号)
的要求,企业因执行上述标准仓单相关规定而调整会计处理方法的,应当对财务报
表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财政部于 2025 年 12 月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9 号》(财会〔2025〕
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
本公积的会计处理”、“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关
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和“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等相关内容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要求,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会
计政策的议案》,对现行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
政部颁布的新准则及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指定人员办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之《主要会
计政策》相应变更的事项。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
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通常表明企业具有收到合同标的后在短期内将其再次出
售以从短期波动中获取利润的惯例,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
金融工具,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
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的,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价
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
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对于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的标准仓单,如
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的,企业可以在初始确认时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一致应用于符合选择条件的所有标准仓单。对于初始确认
时已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标准仓单,企业在后续期间不得
撤销该选择。
  根据《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 2025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
会〔2025〕33 号)的要求,企业因执行上述标准仓单相关规定而调整会计处理方
法的,应当对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购买方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①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购买方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被补偿项目的同时,应当确认补偿性资产,以
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计量,并需考虑管理层对其可收回性的估计,将预期无法
收回的金额从补偿性资产入账价值中扣除。
  当补偿与在购买日确认且以购买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购买方资产或负债相关
时,购买方应当在购买日确认补偿性资产,并以该补偿性资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
进行初始计量。该公允价值计量应包含因考虑可收回性而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不确
定性的影响,因此无需再单独考虑其可收回性的估计。
  当补偿与未在购买日确认或未以购买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购买方资产或负债
相关时,对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应采用与被补偿项目相一致的假设,同时考虑
合同对补偿金额的限制和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计。当补偿与因公允价
值在购买日无法可靠计量而未在购买日确认的被购买方或有负债相关时,购买方不
应在购买日确认补偿性资产,而应在购买日后该或有负债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
时,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和相应的补偿性资产。当补偿与在购买日未以公允价值计量
的被购买方资产(如被购买方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时,购买方应采用与该资产
相同的基础,确认相应的补偿性资产。
  ②补偿性资产的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在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方应当按照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并考虑合
同对补偿金额的限制,对补偿性资产进行后续计量;被补偿项目账面价值发生变动
的,相应调整补偿性资产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投资收益。对于未以公允价值进行后
续计量的补偿性资产,还应单独再考虑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计,将预
期无法收回的金额计入投资收益。
  购买方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的权利时,应当终止确认该
资产,所得价款等与补偿性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2)购买方个别财务报表层面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①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购买方获得补偿性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
和《19 号解释》的规定,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补偿性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方
在符合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即企业基本确定能够收到且其金额能够可靠计
量)时,确认补偿性资产,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补偿性
资产”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②补偿性资产的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在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
事项》和《19 号解释》的规定,对补偿性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同时考虑合同对补
偿金额的限制和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计,将预期无法收回的金额计入
投资收益。
    购买方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的权利时,应当终止确认该
资产,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补偿性资产”科目,所得价款等与补偿性
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3)会计科目设置和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应当设置“补偿性资产”科目对补偿性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中对补偿性资产按照流
动性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企业应当在财务
报表附注中披露与补偿性资产相关的合同条款、金额、减值处理以及对企业的财务
影响等信息。
    (4)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时,对于《19 号解释》施行日存在的补偿性资产,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作
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对于施行日前已经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
补偿性资产权利的,不再进行追溯调整。

    (1)会计处理
    企业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时,原合并日
因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差额调整的资本公积,在个别财
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不转出至当期损益或留存收益。
    (2)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19 号解释》内容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1) 会计处理
  除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条以常规方
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的确认和终止确认规定,企业应当在下列时点对金融资产和
金融负债进行确认和终止确认:
  ②在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者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
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时,
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③在结算日(金融负债现时义务已经解除或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三条规定的终止确认条件而导致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日
期)终止确认金融负债,选择适用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规
定的除外。
  企业采用电子支付系统以现金结算一项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仅当企业
已启动付款指令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选择在结算日之前将其终止确认:
  ① 企业没有实际能力撤回、停止或取消付款指令;
  ② 企业没有实际能力支取因付款指令而将用于结算的现金;
  ③ 与电子支付系统相关的结算风险不重大。
  企业作出前述会计政策选择的,应将其应用于通过同一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的所
有结算。
  (2)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19 号解释》内容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累积影响数调整
数据。
  (1)会计处理
  ①关于利息的构成要素
  企业在评估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时,可能需考虑
利息的不同构成要素。利息的评估应当聚焦于企业基于什么获得了补偿,而非获得
补偿的金额,尽管后者可能表明企业获得了对除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以外的其他要
素的补偿。如果合同现金流量与非基本借贷风险或成本的变量(如权益工具的价值
或商品的价格)挂钩,或者合同现金流量代表债务人收入或利润的一部分,则该合
同现金流量与基本借贷安排不一致。
  ②关于或有特征引起的合同现金流量变动
  或有特征引起的合同现金流量在合同现金流量变动(不管现金流量变动可能性
的大小)前后均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的,企业仍需评估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果或有
事项的性质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直接相关,且合同现金流量的变动方向与
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方向相同,则相关金融资产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
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如果或有事项的性质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不直接相关(如利率随企业
达到合同约定的碳减排量而下调约定基点的贷款),则仅当在所有可能的合同情景
下,其合同现金流量与具有相同合同条款、但不包含该或有特征的金融工具所产生
的合同现金流量不存在显著差异时,相关金融资产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
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通过定性评估作出上述判断,在其他情况下则可能需要
进行定量评估。如果经很少或不经分析就能清晰地判断合同现金流量不存在显著差
异,则企业无需进行详细评估。
  (2)披露
  对于受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变动不直接相关的或有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影
响、导致合同现金流量金额发生变动的合同条款,企业应披露对或有事项性质的定
性描述、由这些合同条款导致的合同现金流量可能发生变动的定量信息(如可能发
生变动的范围)、包含这些合同条款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和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
  企业应当按类别披露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的上述信息。企业
应当考虑披露的详细程度、适当的汇总或分解水平,以及财务报表使用者是否需要
额外的解释以评估所披露的量化信息。
  (3)新旧衔接
  公司在首次执行《19 号解释》内容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累积影响数调整
数据。
  企业应当至少按类别披露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的权益工具投资在报告期末的公允价值,以及其在报告期内的公允价值变动,可根
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按项目等作进一步披露。其中,与报告期内终
止确认的投资有关的变动额和与报告期末持有的投资有关的变动额应当分别披露。
企业还应披露与报告期内终止确认的投资有关的计入权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的转
出情况。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
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
答》关于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内容,以及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9 号》(财会〔2025〕32 号)。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
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新旧会计政策衔接规定,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 2025 年
度股东权益、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
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未对公司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过《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未
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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