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为完善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
(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
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
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
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着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的持续良好发展的原则,同时充
分考虑、听取并采纳公司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诉求。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
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为:
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的意见;
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时间间隔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具备现
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公司应按年将可供
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
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发生的情况
下,公司每个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本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
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公司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公司规模
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
红的条件下,根据公司的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情况提出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营情况提出、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对
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时应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配现金红利的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现金红
利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周期与调整机制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
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
以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需要或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当经过详细
论证后,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会提出,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
会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七)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
政策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决策机制
(一)公司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公司至少每三年对已实施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
一次评估,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
制定新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二)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环境造成重
大影响,或有权部门出台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情况下以及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调整股
东回报规划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公司同
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提出预
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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