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
潘序伦博士于 1927 年在上海创建,1986 年复办,2010 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
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
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 BDO 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
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 H 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
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 2025 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 300 名、注册会计师 2,523 名、从业人员
总数 9,933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802 名。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2025 年 5 月 20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续聘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
续聘立信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二、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
范,立信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
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立信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立信出具了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立信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
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
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职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
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委员会审议情况
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续聘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查阅了立信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认为其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
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
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立信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取了立信关于 2025 年财务报表预审情况的报告及关于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与安排
的汇报,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对 2025 年度审计提出相关要求。
取了经营管理层关于 2025 年度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审计工作的汇报,与立信
沟通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年报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独立董事与立
信进行了单独沟通。
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立信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计的资格,2025 年年度
审计期间立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
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
告的审计事项,确定审计工作计划,了解审计工作进展情况。
四、总体评价
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
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
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
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5 年年度审
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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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