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强: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0: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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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科学、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
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公
司自身实际情况,特制定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称“本规
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公司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公司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
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本规划所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资金
成本、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
见,结合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
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规划与机制。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度)股利分配计划
  (一)分配形式和间隔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
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
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二)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应不低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但公司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弥补亏损后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
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
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
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
营。
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同时,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如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利润分配,公司应具有成长性、摊薄每股净资产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在确定以
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
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其他融资成本的
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及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二)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
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四)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应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确保股东回报规划
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
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从保护股东权益出发,由董事会进行详细论证,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附则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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