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 2025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要求,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张国华先生、潘文
军女士、仲为国先生 2025 年度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
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张国华先生、潘文军女士、仲为国先生的任职经
历、持股情况及其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三位
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
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
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
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