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25 证券简称:华能水电 公告编号:2026-024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签订
金融保险服务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控股股东中国华能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集团)签订《金融保险服务框架协议》,该事项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该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且持续,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
利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公司发展规模和业务量快速增大,为继续充分利用华能集团金融保险业务的
资源和优势,降低公司融资和经营成本,公司拟与华能集团(不包含中国华能财
务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金融保险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生
效之日起三年。
(二)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独立董事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金融保险服务框架协
议的议案》,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与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金融保险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
决。
(三)前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和执行情况
(不
包含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融资
租赁、债券承销、保理、信托、票据贴现、财产保险等金融保险业务。交易类别
及最高限额:
(1)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 8 亿元;
(2)日最高贷款余额不超过 50 亿元;
(3)日最高债券承销余额不超过 20 亿元;
(4)年度累计保险费不超过 2 亿元;
(5)其他金融保险业务日最高余额合计不超过 50 亿元。
上述金额为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实际执行情况: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华能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不包含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为 0 亿元人民币,
日最高贷款余额为 15.74 亿元人民币,日最高债券承销余额为 4 亿元人民币,年
度累计保险费为 0.75 亿元人民币,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对公司进行 17.44 亿
元可续期债权投资。符合上述协议的规定(含美元折合人民币)。
前次协议有效期尚未届满,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优化金融保险服务合作安
排,双方拟协商提前终止前次协议并重新签订本次协议;本次协议生效后,前次
协议即行终止,相关权利义务由本次协议承接。
(四)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公司与华能集团拟签订的《金融保险服务框架协议》,公司与华能集团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开展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融资租赁、债券承销、
保理、信托、财产保险等金融保险业务。
最高限额
关联方 类别 项目
(亿元)
公司在华能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
存款 8
企业日最高存款余额
华能集团及其 公司在华能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
贷款 100
控制的其他企业 企业日最高贷款余额
(不包含中国华 公司在华能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
债券承销 20
能财务有限责任 企业日最高债券承销余额
公司) 公司在华能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
保险年度保险费 2
企业保险年度保险费
公司在华能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
其他金融业务 100
企业其他金融业务日最高余额
二、关联方介绍
(一)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为持有公司 48.69%股权的控股股东;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河北省雄安新区启动区华能总部;
法定代表人:温枢刚;
注册资本:3,527,698.29 万元人民币;
设立时间:1989 年 3 月;
经营范围:组织电力(煤电、气电、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生物
质能发电等)、热、冷、汽的开发、投资、建设、生产、经营、输送和销售;组
织煤炭、煤层气、页岩气、水资源的开发、投资、经营、输送和销售;信息、交
通运输、节能环保、配售电、煤化工和综合智慧能源等相关产业、产品的开发、
投资和销售;电力及相关产业技术的科研开发、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转让、工程
建设、运行、维护、工程监理以及业务范围内设备的成套、配套、监造、运行、
检修和销售;国内外物流贸易、招投标代理、对外工程承包;业务范围内相关的
资产管理、物业管理;业务范围内的境内外投资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
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华能集团实施改组,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2017 年 12
月,华能集团完成公司制改制,企业类型由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为国有独资公司,
企业名称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变更为“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华能集团
是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
三、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华能集团签订的《金融保险服务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华能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含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开展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融资租赁、债券承销、保理、信托、财
产保险等金融保险业务。
(1)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 8 亿元;
(2)日最高贷款余额不超过 100 亿元;
(3)日最高债券承销余额不超过 20 亿元;
(4)年度累计保险费不超过 2 亿元;
(5)其他金融保险业务日最高余额合计不超过 100 亿元。
上述金额为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公司与华能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开展金融保险业务时,华能集团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向公司提供的条件应是按照正常商业条款提供的条件且不逊于公
司可从独立第三方获得到的条件。协议项下的各项金融保险服务的定价,须按以
下原则和顺序确定:
(1)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如在任何时候,政府定价适用于任何特定金
融保险服务,则该等服务将按适用的政府定价提供。政府有指导性收费标准的,
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协定定价。
(2)市场价格:将按正常商业条款并基于下列方式厘定:独立第三方按正
常商业条款在其日常业务运作过程中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双方管
理层在确定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金融保险服务定价是否为市场价格时,至少应参
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可比交易。
(3)协议价格:按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
同时,当华能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向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时,相关存款利
率将不低于:
(a)中国人民银行就同类存款所公布的同期最低利率,
(b)华能集
团其他成员公司存入同类型存款的同期利率,及(c)独立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
的同类型存款的同期利率;当华能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向公司提供其他金融
保险服务时,收取的服务费不得高于:
(a)独立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收取的费用,
及(b)华能集团向其他成员公司就类似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双方管理层在确定
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金融服务的协议价格时,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
的同期可比交易。
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华能集团签订的《金融保险服务框架协议》,是为公司正常且持续的
生产经营需要,可充分利用华能集团在资金、技术、资源和服务等金融保险方面
优势,实现公司经营效益最大化。协议中约定的定价原则保证了关联交易定价的
公允性,充分体现了公平交易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上述关联
交易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
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