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
勤勉尽责、恪尽职守,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现就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 2025 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 3 名成员组成,分别为独立董事安亚人先
生、独立董事周佰成先生以及非独立董事谢雨凝女士,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安
亚人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职责的专业知识,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会职责。报告期内共召开 9 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了《关于初步审议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表>的议案》,并听取会计师事务所汇报
了《关于公司<2024 年第四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的议案》,并听取年审会
计师 2024 年度审计工作阶段汇报。
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关于<2024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内控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会计
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议案》《关于<公司
《关于公司<2025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半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第二季度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中期审计工作报告的议案》。
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了《公司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评价标准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第三季度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的议案》。
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三、工作情况汇报
《公司章程》进行了系统性修订,治理结构进行了调整,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对监事会职责全面承接,并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配套制
度进行了优化,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治理水平。
(一)审核与评估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并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
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也不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
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内部审计制度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发
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与相关部门沟通并审阅内部审计相关资料,认为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
效的内部控制。
(三)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
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
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会、董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
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
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四)对审计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充分履职,审计
全过程中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协调公司管理
层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
部审计工作的配合,提高了相关审计工作的效率。
(五)主导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制定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评价标准》,并开展了 2025 年度审计会计
师事务所的相关选聘工作。审计委员会对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招标选聘过
程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本次邀请招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公开、公平、公
正。审计委员会对审计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了专业判断,认为中勤万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
诚信状况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公司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的理由充分、恰当,程序合规。审计委员会同意聘请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相关职责。
《审计
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秉承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慎决策,切实履行监督
职责,促进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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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