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對 因 本
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
任 何 責 任。
公告
須予披露交易
成立合資公司
出資協議
據 此,本 公 司、江 蘇 國 信 集 團 及 鄂 爾 多 斯 新 能 源 同 意 共 同 以 現 金 出 資 設 立
合 資 公 司,以 開 發 建 設 蒙 電 入 蘇 項 目。合 資 公 司 的 註 冊 資 本 為 人 民 幣 100 億
元,其 中 本 公 司 認 繳 出 資 人 民 幣 51 億 元,佔 合 資 公 司 註 冊 資 本 的 51%;江 蘇
國 信 集 團 認 繳 出 資 人 民 幣 34 億 元,佔 合 資 公 司 註 冊 資 本 的 34%;鄂 爾 多 斯
新 能 源 認 繳 出 資 人 民 幣 15 億 元,佔 合 資 公 司 註 冊 資 本 的 15%。
上市規則涵義
由 於 出 資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之 交 易 的 最 高 適 用 百 分 比 率(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第
須 予 披 露 交 易,須 遵 守 上 巿 規 則 第 14 章 項 下 之 申 報 及 公 告 的 規 定。
一、緒 言
協 議,據 此,本 公 司、江 蘇 國 信 集 團 及 鄂 爾 多 斯 新 能 源 同 意 共 同 以 現 金
出 資 設 立 合 資 公 司,以 開 發 建 設 蒙 電 入 蘇 項 目。合 資 公 司 的 註 冊 資 本 為
人 民 幣 100 億 元 整,其 中 本 公 司 認 繳 出 資 人 民 幣 51 億 元,佔 合 資 公 司 註
冊 資 本 的 51%;江 蘇 國 信 集 團 認 繳 出 資 人 民 幣 34 億 元,佔 合 資 公 司 註 冊
資 本 的 34%;鄂 爾 多 斯 新 能 源 認 繳 出 資 人 民 幣 15 億 元,佔 合 資 公 司 註 冊
資 本 的 15%。
二、出 資 協 議
出 資 協 議 的 主 要 條 款 載 列 如 下:
日期
協議各方
就 董 事 所 知、所 悉 及 所 信,經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江 蘇 國 信 集 團、鄂 爾
多 斯 新 能 源 及 其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均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註冊資本
出 資 人 同 意 共 同 出 資 設 立 合 資 公 司 大 唐(鄂 爾 多 斯 市)能 源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合 資 公 司 的 註 冊 資 本 為 人 民 幣 100 億 元 整,其 中 本 公 司 認 繳 出 資 人 民 幣
億 元,佔 合 資 公 司 註 冊 資 本 的 34%;鄂 爾 多 斯 新 能 源 認 繳 出 資 人 民 幣 15
億 元,佔 合 資 公 司 註 冊 資 本 的 15%,均 以 現 金 支 付。
出資計劃
位:
出資人 出資額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人 民 幣 萬 元) (%)
本公司 5,100 51 貨幣
江蘇國信集團 3,400 34 貨幣
鄂爾多斯新能源 1,500 15 貨幣
後 續 需 按 照 蒙 電 入 蘇 項 目 投 資 總 額 的 20% 注 入 項 目 資 本 金 時,由 合
資 公 司 股 東 會 根 據 項 目 開 發 建 設 進 展 情 況 制 定 出 資 計 劃,出 資 人 各
方 按 對 應 認 繳 股 比 完 成 同 比 例 注 資。如 項 目 資 本 金 數 額 大 於 合 資 公
司 註 冊 資 本,出 資 人 各 方 將 通 過 股 東 會 決 議 批 准 增 加 合 資 公 司 註 冊
資 本 至 項 目 資 本 金 數 額。
出 資 人 後 續 繳 納 出 資 的 期 限 最 晚 應 於 (1) 合 資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起 滿 五
年 之 日 或 (2) 蒙 電 入 蘇 項 目 投 產 之 日,二 者 中 較 早 到 達 日 前 全 部 繳 足。
註冊資本及出資額的釐定基準
蒙 電 入 蘇 項 目 基 地 規 劃 容 量 1,464 萬 千 瓦,包 含 風 電 400 萬 千 瓦、光 伏 800
萬 千 瓦、煤 電 264 萬 千 瓦,配 套 建 設 204 萬 千 瓦 ╱816 萬 千 瓦 時 儲 能 系 統。
基 地 配 套 輸 電 通 道 已 納 入 國 家「十 四 五」中 期 調 整 規 劃,按 ±800 千 伏 直 流
輸 電 線 路 設 計,額 定 輸 送 容 量 800 萬 千 瓦,起 點 換 流 站 選 址 位 於 內 蒙 古 自
治 區 鄂 爾 多 斯 市 杭 錦 旗,落 點 位 於 江 蘇 省 南 京 市 江 寧 區,途 經 山 西、河
北、山 東、河 南、安 徽 五 省,規 劃 路 徑 長 度 1,886 公 里。蒙 電 入 蘇 項 目 計 劃
靜 態 投 資 總 額 約 人 民 幣 581 億 元。合 營 公 司 註 冊 資 本 人 民 幣 100 億 元,預
計 分 配 方 式 如 下:風 電 人 民 幣 28 億 元、光 伏 人 民 幣 54 億 元、煤 電 人 民 幣
目 前,蒙 電 入 蘇 項 目 尚 處 於 前 期 開 發 階 段,尚 未 完 成 相 應 核 准 程 序。合
資 公 司 的 首 次 實 繳 出 資 額 主 要 用 於 蒙 電 入 蘇 項 目 的 可 行 性 論 證 工 作,包
括 編 製 項 目 可 研 報 告 及 相 關 專 題 報 告,辦 理 項 目 核 准 所 需 的 支 持 性 文 件,
完 成 項 目 可 研 審 查,以 及 項 目 前 期 管 理 費 用 支 出 等。
註 冊 資 本 金 額 及 各 方 出 資 額 乃 考 慮 蒙 電 入 蘇 項 目 需 投 入 資 金 總 額、合 資
公 司 的 業 務 性 質、營 運 資 金 需 求 及 未 來 發 展 計 劃 等 多 項 因 素 後,經 出 資
人 公 平 磋 商 而 釐 定。蒙 電 入 蘇 項 目 建 設 由 合 資 公 司 負 責 出 資,投 資 總 額
與 項 目 資 本 金 之 間 的 差 額 部 分,通 過 合 資 公 司 自 行 融 資 解 決。
合資公司的主營業務
合 資 公 司 為 蒙 電 入 蘇 項 目 的 投 資 開 發 主 體,其 經 營 範 圍 包 括:許 可 項 目:
供 電 業 務;發 電 業 務、輸 電 業 務、供(配)電 業 務;輸 電、供 電、受 電 電 力
設 施 的 安 裝、維 修 和 試 驗;電 氣 安 裝 服 務;熱 力 生 產 和 供 應;建 設 工 程 施
工。(依 法 須 經 批 准 的 項 目,經 相 關 部 門 批 准 後 方 可 開 展 經 營 活 動,具 體
經 營 項 目 以 相 關 部 門 批 准 文 件 或 許 可 證 件 為 準)一 般 項 目:發 電 技 術 服 務;
風 力 發 電 技 術 服 務;太 陽 能 發 電 技 術 服 務;儲 能 技 術 服 務;生 物 質 能 技
術 服 務;新 興 能 源 技 術 研 發;生 態 恢 復 及 生 態 保 護 服 務;專 用 設 備 修 理;
技 術 服 務、技 術 開 發、技 術 諮 詢、技 術 交 流、技 術 轉 讓、技 術 推 廣。(除 依
法 須 經 批 准 的 項 目 外,憑 營 業 執 照 依 法 自 主 開 展 經 營 活 動)。(以 市 場 監
督 管 理 機 關 核 定 的 經 營 範 圍 為 準)
違約責任
任 何 一 方 違 約 給 合 資 公 司 或 其 他 出 資 人 造 成 損 失 的,應 向 合 資 公 司 或 其
他 出 資 人 進 行 賠 償,但 不 可 抗 力 除 外。
產 權 轉 讓、企 業 增 資 導 致 本 公 司 失 去 合 資 公 司 實 際 控 制 權 的(產 權 轉 讓
給 本 公 司 關 聯 公 司 除 外),交 易 完 成 後 合 資 公 司 不 得 繼 續 使 用「大 唐」的
字 號、經 營 資 質 和 特 許 經 營 權 等 無 形 資 產,不 得 繼 續 以「大 唐」名 義 開 展
經 營 活 動。否 則,因 此 使 中 國 大 唐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所 屬 公 司 遭 受 損 失 的,
取 得 實 際 控 制 權 的 出 資 人 與 合 資 公 司 承 擔 連 帶 賠 償 責 任。
生效
出 資 協 議 經 出 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權 代 表(應 提 供 蓋 有 單 位 公 章 且 法
定 代 表 人 簽 字 的 授 權 委 託 書 原 件)簽 字 並 蓋 公 章 或 合 同 專 用 章 後 生 效。
三、成 立 合 資 公 司 的 理 由 及 裨 益
貫 徹 落 實 國 家 決 策 部 署,支 撐 我 國 如 期 實 現 碳 達 峰 碳 中 和 目 標 任 務、
推 動 能 源 清 潔 低 碳 轉 型、提 高 能 源 安 全 保 障 能 力 的 重 大 舉 措。依 托
內 蒙 庫 布 齊 沙 漠 及 周 邊 新 能 源 和 煤 炭 資 源,以 及 江 蘇 省 經 濟 實 力 和
產 業 活 力,出 資 人 合 資 建 設 蒙 電 入 蘇 項 目,可 充 分 發 揮 內 蒙 古 作 為
國 家 重 要 能 源 基 地 的 支 撐 作 用,助 力 江 蘇 省 能 源 轉 型 和 低 碳 發 展。
升 本 集 團 在 內 蒙 古 的 競 爭 能 力,進 一 步 夯 實 本 公 司 在 內 蒙 古 的 規 模
化、協 同 化 發 展 基 礎,推 動 本 公 司 在 內 蒙 古 地 區 的 高 質 量 發 展。同 時,
開 發 建 設 蒙 電 入 蘇 項 目 需 要 在 當 地 註 冊 成 立 項 目 公 司,便 於 爭 取 內
蒙 古 地 區 其 他 基 地 的 牽 頭 開 發 權,有 利 於 順 利、高 效、合 規 推 進 蒙
電 入 蘇 項 目 的 相 關 工 作。同 時,開 發 項 目 有 利 於 快 速 提 升 本 集 團 新
能 源 開 發 規 模,有 利 於 鞏 固、拓 展 江 蘇 省 電 力 供 應 市 場。
董 事(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認 為 出 資 協 議 乃 根 據 一 般 商 業 條 款 訂 立,相
關 條 款 公 平、合 理,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的 整 體 利 益。
四、相 關 各 方 的 資 料
力、熱 力;電 力 設 備 的 檢 修 維 護;電 力 技 術 相 關 服 務。本 公 司 的 主 要
服 務 區 域 在 中 國。本 公 司 的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為 中 國 國 務 院 國 有 資 產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經 營、轉 讓,企 業 託 管、資 產 重 組、管 理 諮 詢、房 屋 租 賃 以 及 經 批 准
的 其 它 業 務。(依 法 須 經 批 准 的 項 目,經 相 關 部 門 批 准 後 方 可 開 展 經
營 活 動),其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為 江 蘇 省 人 民 政 府。
陽 能、生 物 質 能 新 能 源 項 目 開 發;石 油、天 然 氣(頁 岩 氣、煤 層 氣 等)
勘 探 項 目 開 發;新 能 源 汽 車 配 套 設 施 及 儲 能 項 目 建 設 開 發;鈾 礦 項
目 開 發、氫 能 項 目 開 發、天 然 氣 液 化 項 目 開 發 及 其 他 新 能 源 相 關 產
業 項 目 開 發;太 陽 能 發 電、風 力 發 電、生 物 質 發 電;電 力 生 產 和 銷 售。
其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為 鄂 爾 多 斯 市 國 有 資 產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五、董 事 會 批 准
本 公 司 第 十 二 屆 十 二 次 董 事 會 會 議 審 議 通 過《關 於 成 立 大 唐(鄂 爾 多 斯 市)
能 源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的 議 案》,其 詳 情 載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2026 年 4 月 28 日 之
海 外 監 管 公 告。概 無 董 事 於 出 資 協 議 中 擁 有 任 何 重 大 權 益 或 需 就 有 關 決
議 事 項 迴 避 表 決。
六、上 市 規 則 涵 義
由 於 出 資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之 交 易 的 最 高 適 用 百 分 比 率(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第 14.07 條)高 於 5% 且 低 於 25%,故 出 資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之 交 易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須 予 披 露 交 易,須 遵 守 上 巿 規 則 第 14 章 項 下 之 申 報 及 公 告 的 規 定。
釋義
於 本 公 告 內,除 非 文 義 另 有 所 指,下 列 詞 語 具 有 以 下 涵 義:
「董 事 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出 資 協 議」 指 本公司與江蘇國信集團及鄂爾多斯新能源於
資協議
「本 公 司」 指 大 唐 國 際 發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一 間 於 1994 年 12
月 13 日 在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之 中 外 合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其 H 股 於 聯 交 所 及 倫 敦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其 A 股 則 於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詳 情 請 參 閱
本 公 告「四、相 關 各 方 的 資 料」一 節
「關 聯 公 司」 指 有 關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東、實 際 控 制 人、董 事、高
級 管 理 人 員 與 其 直 接 或 間 接 控 制 的 企 業,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全 資 ╱ 控 股 子 公 司、母 公 司 或 母 公 司
的 全 資╱控 股 子 公 司 等
「出 資 人」 指 本 公 司、江 蘇 國 信 集 團 及 鄂 爾 多 斯 新 能 源
「董 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蒙 電 入 蘇 項 目」 指 內 蒙 古 沙 漠 基 地 送 電 江 蘇 工 程(配 套)電 源 項 目
(尚 待 取 得 項 目 核 准,具 體 以 國 家 主 管 部 門 正
式 批 覆 為 準)
「江 蘇 國 信 集 團」 指 江 蘇 省 國 信 集 團 有 限 公 司,詳 情 請 參 閱 本 公 告
「四、相 關 各 方 的 資 料」一 節
「合 資 公 司」 指 大 唐(鄂 爾 多 斯 市)能 源 開 發 有 限 公 司(最 終 以
市 場 監 督 管 理 機 關 核 准 的 名 稱 為 準)
「上 市 規 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鄂 爾 多 斯 新 能 源」 指 鄂 爾 多 斯 市 新 能 源 開 發 利 用 有 限 公 司,詳 情 請
參 閱 本 公 告「四、相 關 各 方 的 資 料」一 節
「中 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項 目 資 本 金」 指 依 據 國 家 投 資 管 理 規 定,應 當 由 出 資 人 繳 付 至
合資公司並作為合資公司註冊資本的資金
「人 民 幣」 指 人 民 幣,中 國 之 法 定 貨 幣
「股 東」 指 本公司股東
「聯 交 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孫延文
聯席公司秘書
中 國,北 京,2026 年 4 月 28 日
於 本 公 告 日,本 公 司 董 事 為:
李 霄 飛、蔣 建 華、龐 曉 晉、馬 繼 憲、朱 梅、王 劍 峰、趙 獻 國、李 忠 猛、韓 放、金
生 祥、宗 文 龍 *、趙 毅 *、尤 勇 *、潘 坤 華 *、謝 秋 野 *。
* 獨立非執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