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571 证券简称:国航远洋 公告编号:2026-084
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议案的审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6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2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260,861,597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无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260,861,597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无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股数 260,861,597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无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权益分派说明的议案》
同意股数 260,861,597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无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260,861,597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无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
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260,861,597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无
(七)审议通过《关于确认 2025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
的议案》
同意股数 1,288,9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东王炎平、张轶、薛勇、徐倪伟、何志强与所审议的事项有关联关系,故
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股数 1,288,9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东王炎平、张轶、薛勇、徐倪伟、何志强与所审议的事项有关联关系,故
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
案》
同意股数 260,861,597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无
(十)《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1)审议通过《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同意股数 260,861,597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无
(十一)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
案
分派说明的议案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议案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
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
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
报告>的议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
的议案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许航 刘悦
(三)结论性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
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