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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
所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
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
,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
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的通知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日期已满 20 日。公司亦于 2026 年 4 月 1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
站向公司 H 股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会通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午 14:30,召开地点为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金东北路 88 号赣州锦江国际
酒店会议室,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蔡报贵先生主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8 日上午 09:15-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8 日 09:15-15:00。
知》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股东
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个人有效身
份证件及股东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由香港中央证
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予以认定)共 781 名,代表股份 595,183,737 股(其中,代
表 A 股股份为 548,920,759 股,代表 H 股股份为 46,262,9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3.2675%)。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
了书面投票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H 股股份过
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及本所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议案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
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公司在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对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对属于一般
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由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未出
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相符,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貳(2)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