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96 证券简称:长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8
债券代码:123091 债券简称:长海转债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4 月 28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6 年 4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杨鹏威先生主持。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的总股份为 403,528,182 股(公司股权登记日
总股本为 408,718,381 股,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已回购股份 5,190,199 股,回
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190 人,
代表股份 221,983,864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107%(已剔除截至
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 7 人,代表股份 215,738,562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3.46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3 人,代表股份 6,245,302 股,
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77%。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 185 人,代表股份 6,260,802 股,占公司有效
表决权总股份的 1.5515%。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公司董事长杨国文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会,已向公司董事会履
行了请假程序。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了
会议。
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1,740,5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04%;反对 204,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3%;
弃权 3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017,4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136%;反对 204,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15%;弃权 3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49%。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1,716,0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94%;反对 222,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4%;
弃权 4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92,9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223%;反对 222,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90%;弃权 4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88%。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1,708,8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61%;反对 204,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0%;
弃权 7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85,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73%;反对 204,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35%;弃权 7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92%。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1,691,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82%;反对 245,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5%;
弃权 4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68,2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278%;反对 245,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83%;弃权 4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39%。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1,681,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36%;反对 201,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6%;
弃权 10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58,0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648%;反对 201,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08%;弃权 10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44%。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1,689,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76%;反对 209,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6%;
弃权 8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66,8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054%;反对 209,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29%;弃权 8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17%。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1,711,5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73%;反对 223,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6%;
弃权 4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88,4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504%;反对 223,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70%;弃权 4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26%。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1,610,8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20%;反对 247,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3%;
弃权 12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87,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420%;反对 247,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71%;弃权 12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09%。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1,661,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49%;反对 234,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6%;
弃权 8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38,6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550%;反对 234,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42%;弃权 8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08%。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1,681,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37%;反对 206,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9%;
弃权 9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58,1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664%;反对 206,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54%;弃权 9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8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高欢律师、王亚静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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