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达科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0: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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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212 号
致: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
所律师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
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二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6 年 3 月 2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
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 14 点 30 分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旷达路 1 号公司
子公司办公楼 5 楼 6 号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刘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
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
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56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54,689,6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9136%,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
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30,178,231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9.2471%。
投票的股东共计 24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511,457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1.6665%。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51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9,054,8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754%。
   除上述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
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42,888,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5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42,573,0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0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5%。
  表决结果:通过。
  (三)《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42,830,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5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
  表决结果:通过。
  (四)《202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42,488,5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0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5%。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42,829,5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5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194,7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803%;反对11,70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976%;弃权15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21%。
  表决结果:通过。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执行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
  (六)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42,690,6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5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055,8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023%;反对11,64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869%;弃权35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08%。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聘任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42,692,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0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057,9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095%;反对11,58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797%;弃权40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8%。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428,678,76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7.2304%;反对11,797,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6759%;弃权413,02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843,9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729%;反对11,79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056%;弃权413,0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5%。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购买董责险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428,547,86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7.2007%;反对11,873,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6931%;弃权468,02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713,0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223%;反对11,87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668%;弃权468,0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08%。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预计2026年度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42,648,1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30,8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013,3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559%;反对11,81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497%;弃权230,8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44%。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42,944,9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5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310,1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775%;反对11,59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901%;弃权1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陈惠燕
                                        ______________
                                            蓬金贵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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